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住金安区**街道**村**组。被告人童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由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住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由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崔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童某某、崔某某于2018年前后合伙承包阜南县“祥源公园城”49号工地建筑清包工程,并雇佣工人为该工程进行具体施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童某某、崔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合计达159.8382万元。
在本院提起公诉前,童某某及崔某某已将其拖欠的钱款如数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童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崔某某故意拖欠、逃避工人薪酬的发放,数额较大,且经相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文达
检察官助理:范淑媛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崔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①童某某家庭住址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街道**村**组
②崔某某家庭住址为:安徽省六安市**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