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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1Z1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雁塔区**门**街(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乡**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童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路**研究院门房处,适逢保安被害人李某某在门房内间睡觉,童某某趁李某某熟睡之际,从门房窗户翻入房内,将被害人高某某暂时存放外间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经评估为1417元)及李某某峰放于内间的白色华为手机(经评估为118元)及300余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所盗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报案材料;

3.指认照片及视频监控截图;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等;

7.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鹏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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