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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盗窃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77号 

  被告人童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被告人童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童某于201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5时左右,被告人童某窜至兰溪市**街道**街**巷**号被害人张某某家,利用之前盗取并藏匿的防盗门钥匙打开大门进入室内,在屋内窃得黄金串珠手链一串、黄金戒指一个、现金人民币400元,后将窃得的金器以人民币1960元的价格卖给兰溪市**街道**珠宝行。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金戒指一个价值人民币1376元,黄金串珠手链一串价值人民币756元。

案发后,被告人童某及其家属已对被害人张某某支付补偿款、慰问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记录、物品图片、发票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登记本复印件、付款记录、手机包装盒图片、保修卡复印件、保单复印件、图示说明、退赃、退赔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浙0781刑初299号)、((2018)浙0781刑初21号)、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收据情况、说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童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黄金戒指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笔录、称量笔录、称重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

7. 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资料调取登记表、视频监控、公安治安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童某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某某,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志贤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现羁押在兰溪市看守所。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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