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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现住原籍。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5年9月22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童某某与汤某某(已判决)、邓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平江县龙门镇曲溪村未经批准合伙采矿。因采矿点开工需使用炸药采矿,由被告人童某某负责采购炸药和雷管,汤某某负责采矿点的财务和日常事务管理。2017年10月至12月份,汤某某提供资金给被告人童某某用于购买炸药、雷管,被告人童某某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购买了炸药4件(约96公斤)、雷管80余发。另外,被告人童某某从其叔叔童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雷管9发。被告人童某某将上述购买来的爆炸物存放在自己位于平江县**乡**村家中。

之后,被告人童某某伙同汤某某多次驾驶湘******现代牌小车将炸药和雷管运送至龙门镇曲溪村矿点,由被告人童某某交给祝某某(已判决)存放和用于采矿。2018年3月24日,祝某某在转移剩余爆炸物的过程中,因矿洞发生塌方而受伤,公安机关接警后在现场查获尚未用完的炸药14.4公斤及雷管26发。经查实,在龙门镇曲溪村矿点查获的炸药系湖南岳阳南岭民用爆破服务公司生产的岩石膨化硝酸铵炸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警现场查获的炸药和雷管照片;

2.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祝某某、陈某某、汤某某、邓某某、青某某、甘某某、胡某某、童某某、俞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童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荣辰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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