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05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李某某、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童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吸食,并将毒品冰毒放置在被告人李某某处,交由李某某帮其贩卖。2019年8月至9月期间,李某某经童某某授意后,先后多次在东莞市**镇**路**巷附近将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苏某某,苏某某又多次在博罗县**镇**路口附近等处将毒品冰毒贩卖给一微信好友吸食。
2019年9月17日,苏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同月23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月17日、22日,公安民警分别在东莞市桥头镇、广州市越秀区先后将李某某、童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李某某、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属立功。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叶照威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童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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