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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诈骗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1********,汉族,高中,工作单位: **保险,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镇**村**路**号,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童某某以帮被害人章某某到兰溪市**医院办理投资为由骗取章某某人民币10万元,并使用网上购买的兰溪市**医院的假印章伪造了一张兰溪市**医院的收条给章某某,之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信用卡还款等用途,未将10万元钱拿去投资。案发后被告人童某某归还章某某3.6万元。

2019年5月底,被告人童某某谎称将被害人金某某银行卡里的6万元钱拿去银行和兰溪市**医院做账,并开具了一张伪造的盖有兰溪市**医院假印章的2万元收据给金某某,之后将6万元钱占为己有。在案发前童某某已还给金某某4万元,案发后归还了1.75万元。

2019年7月,被告人童某某从被害人应某某处拿走了一张余额为2.2万元的银行卡,告知应某某借用其中的1.1万元用于转贷,而将另外的1.1万元以拿去兰溪市**医院刷工资流水为由占为己有,并开具了一张伪造的盖有兰溪市**医院假印章的工资表给应某某。 

被告人童某某合计诈骗所得为1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盖有兰溪市**医院印章的工资表、转账截图、手机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流水、收条、收款收据、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甲、潘某乙、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伍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金某某、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旭霞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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