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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辉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童某辉,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2月15日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辉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童某辉受陈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从漳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闽E*****的大众牌轿车。2019年11月26日,陈某某指使方某某(另案处理)使用伪造证件将该车转卖给谢某某。经鉴定,该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0000元。

2.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童某辉受陈某某指使,通过戴某某使用陈某某提供的伪造证件,将陈某某租赁的车牌号为闽E*****的保时捷轿车转卖给谢某某。经鉴定,该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5000元。

3.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童某辉受陈某某指使,从漳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闽E*****的宝马牌轿车。次日,陈某某指使叶某甲(另案处理)使用伪造证件将该车抵押给叶某乙。经鉴定,该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5000元。

4.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童某辉受陈某某指使,从漳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闽D*****的奥迪牌轿车。同日,陈某某指使童某辉将该车抵押给郭某某。经鉴定,该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5000元。

被告人童某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童某辉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乙、谢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陈述;4.被告人童某辉的供述和辩解;5.漳浦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具备履行租赁合同的真实情况下,伙同他人将所租赁车辆非法处置,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4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童某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童某辉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齐家彦

检察官助理:徐国龙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童某辉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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