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童国会,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县**站**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洪江市公安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乡**村**组,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洪江市公安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建春,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镇**栋**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3日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洪江市公安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喜华,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县**站**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洪江市公安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喜英,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洪江市公安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林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3********,穿青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住毕节市**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洪江市公安将以涉嫌诈骗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春,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洪江市公安将以涉嫌诈骗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天鹏,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洪江市公安将以涉嫌诈骗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贤贵,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10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成迅,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522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忠俊,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5224261983********,穿青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县**公司附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红,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区**村**号,住河南省安阳市**县**区**村**号。2007年,因敲诈勒索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洪江市公安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坤,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区**村**号,住河南省安阳市**县**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3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洪江市公安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鹏,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区**村**号,住河南省安阳市**县**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洪江市公安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存才,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105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县**区**村**号,现住河南省**县**区**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10月7日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2013年11月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10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105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县**镇**村**号,现住河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睢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10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县**区**村**号,现住河南省**县**区**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国会、沈喜华、熊某某、李建春、沈喜英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红、秦坤、秦鹏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林江、陈春、刘天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丁存才、康某某、段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范贤贵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蒙成迅、王忠俊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睢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9月12日、11月28日对被告人童国会、沈喜华、熊某某、李建春、沈喜英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红、秦坤、秦鹏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林江、陈春、刘天鹏涉嫌诈骗罪案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30日将该案退回洪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洪江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30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对被告人丁存才、康某某、段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范贤贵涉嫌诈骗罪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6日将该案退回洪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洪江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0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对被告人蒙成迅、王忠俊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睢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被告人童国会、沈喜华、熊某某、李建春、沈喜英与被告人王林江、陈春、刘天鹏、范贤贵、蒙成迅、王忠俊以及被告人李红、秦坤、秦鹏、丁存才、康某某、段某某、睢某某系共同犯罪,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对上述三案决定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童国会、熊某某、李建春、沈喜华、沈喜英为收取高额租金,应被告人王林江、李红的请求,将其经营管理的位于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高速出口往安江镇方向约1公里处的“老朋友饭店”提供给被告人王林江以及被告人李红实施诈骗、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王林江遂纠集被告人陈春、刘天鹏、范贤贵、蒙成迅、王忠俊等人;被告人李红遂纠集被告人秦坤、秦鹏、丁存才、康某某、段某某、睢某某等人参与犯罪。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童国会、熊某某等人收取被告人王林江、李红等人的租金共计48万元。
被告人王林江、李红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 被告人童国会、沈喜华负责联系客源,并安排被告人沈喜英在”安江老朋友饭店”参与管理;被告人熊某某、李建春负责处理饭店具体事务,并由被告人李建春在“老朋友饭店”参与管理。为了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被告人童国会、沈喜华、沈喜英等人在多个长途客运微信群大肆宣传“老朋友饭店”,承诺给开车带旅客来“老朋友饭店”休息的长途客车司机提供免费食宿,还配发司机红包,以此为“老朋友饭店”招揽客源,并由被告人李建春、沈喜英负责出面处理王林江等人以及李红等人在作案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及报警等事宜。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建春、沈喜英每天凌晨1时许在旅客陆续到店后,将旅客都赶进饭店大厅并关上卷闸门,从而使乘客心理恐慌,致使部分被害人不敢反抗、不敢报警。
被告人童国会、熊某某、李建春、沈喜华、沈喜英伙同被告人王林江等人以及被告人李红等人在“老朋友饭店”内针对沪昆高速公路沿线大巴车乘客多次实施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沪昆高速公路沿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罪
2017年10月下旬至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王林江纠集被告人刘天鹏、陈春、范贤贵、蒙成迅、王忠俊等人到 “老朋友饭店”实施象棋残局诈骗。其中被告人王林江负责联系场地和支付租金;被告人刘天鹏、陈春负责摆棋坐庄或当托配合,并通过收取现金、POS机刷卡、微信支付等方式收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范贤贵、蒙成迅、王忠俊等人负责在棋摊旁当托烘托气氛、怂恿旅客下棋。
2017年10月下旬至2018年9月22日期间,被告人王林江等人在安江老朋友饭店内以摆象棋残局方式诈骗被害人瞿某某、李某某等200余人次。经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王林江、范贤贵、刘天鹏、陈春等人的POS机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刘天鹏的微信账户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22日期间的凌晨2时至5时非法获取被害人相关款项共计215830元;陈春的微信账户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22日期间的凌晨2时至5时非法获取被害人相关款项共计315070元;范贤贵的POS机在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的凌晨2时至5时非法获取被害人相关款项共计279589.63元;王林江的POS机在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6月17日期间的凌晨2时至5时非法获取被害人相关款项共计51357.01元,上述金额共计861846.64元。
其中被告人王忠俊在“老朋友饭店”参与实施诈骗犯罪的金额为62900元。另,被告人王忠俊还伙同黄某某(已判刑)等人于2018年4月30日凌晨在隆回县三阁司镇富龙驿站内以摆象棋残局的方式实施诈骗。由黄某某负责摆棋,王忠俊负责当托,引诱被害人袁某某下棋,先后分11次共计诈骗被害人袁某某3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记录、银行业务凭证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瞿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林江、陈春、刘天鹏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以及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二)强迫交易罪
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红纠集秦坤、秦鹏、丁存才、睢某某、段某某、康某某等人在“老朋友饭店”内实施 “抽奖”强迫交易犯罪。其中被告人李红负责提供作案工具以及联系作案场地、支付租金,并给团伙的其他成员支付工资;被告人秦坤、秦鹏在饭店内具体管理抽奖活动;被告人康某某在抽奖现场当“讲师”介绍抽奖活动并和秦坤一起通过收取现金、POS机刷卡、微信支付等方式收取被害人钱财;丁存才、段某某、睢某某在抽奖现场做“托”烘托气氛,引诱旅客来抽奖,当遇到旅客不愿意花钱购买奖品时,被告人秦坤等人采取围堵、恐吓甚至推搡、殴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购买奖品。
2017年11月初至2018年9月初,李红等人在“老朋友饭店”内以“抽奖”方式强迫交易被害人高某某、罗某某等300余人次。经湖南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李红的POS机、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李红的POS机在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间的凌晨2时至5时,非法获取被害人相关款项合计64050元;李红的微信账户在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间的凌晨2时至5时,非法获取被害人相关款项合计257435元,上述金额共计321458元。
其中,被告人睢某某、段某某从2018年4月中旬开始在安江老朋友饭店实施抽奖强迫交易犯罪行为,被告人睢某某、段某某的涉案金额为157261元。被告人康某某从2018年6月底开始在安江老朋友饭店实施抽奖强迫交易犯罪行为,被告人康某某的涉案金额为108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及微信注册信息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红、秦坤、秦鹏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以及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案发后,被告人童国会、沈喜华、熊某某、李建春、沈喜芳、李红于2019年1月2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林江于2019年1月2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秦鹏、秦坤于2019年1月2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春于2019年4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天鹏于2019年4月2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段某某于2019年07月1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康某某于2019年07月1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丁存才于2019年07月1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睢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忠俊于2019年9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蒙成迅于2019年10月1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江、陈春、刘天鹏、范贤贵、蒙成迅、王忠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以摆象棋残局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林江、陈春、刘天鹏、范贤贵、蒙成迅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忠俊的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林江、陈春、刘天鹏、范贤贵、蒙成迅、王忠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红、秦坤、秦鹏、丁存才、康某某、段某某、睢某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李红、秦坤、秦鹏、丁存才、康某某、段某某、睢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童国会、熊某某、李建春、沈喜华、沈喜英为收取高额租金,明知王林江等人以及李红等人在其经营管理的“老朋友饭店”内实施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王林江等人以及李红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地、联系客源、处理乘客纠纷及报警事宜,在乘客进入“老朋友饭店”之后将饭店的卷闸门关闭,造成乘客心理恐慌,为王林江等人以及李红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被告人童国会、熊某某、李建春、沈喜华、沈喜英与王林江等人以及李红等人是共同犯罪,应当以诈骗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童国会、熊某某、李建春、沈喜华、沈喜英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童国会、熊某某、李建春、沈喜华、沈喜英伙同被告人王林江等人以及被告人李红等人在“老朋友饭店”内针对沪昆高速公路沿线大巴车乘客多次实施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沪昆高速公路沿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王林江、陈春、刘天鹏、童国会、熊某某、李建春、沈喜华、沈喜英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范贤贵、蒙成迅、王忠俊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在共同强迫交易犯罪中,被告人李红、秦坤、秦鹏、童国会、熊某某、李建春、沈喜华、沈喜英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丁存才、康某某、段某某、睢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童国会、熊某某、李建春、沈喜华、沈喜英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李建春、丁存才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沈喜华、蒙成迅、王忠俊、李红、秦坤、秦鹏、丁存才、康某某、段某某、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长:杨正湘
检 察 员:杨 军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人童国会、熊某某、沈喜英、李红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沈喜华、李建春、陈春、刘天鹏、蒙成迅、王忠俊、秦坤、丁存才、康某某、段某某、睢某某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被告人范贤贵、秦鹏现羁押于洪江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林江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叁拾壹册、检察卷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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