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章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汛桥镇**小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窝藏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从浙江省第五监狱解回受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于2020年3月4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8月12日晚,被告人章某与洪某甲等人在临海市名鼎国际娱乐会所218包厢唱歌。被害人李某某陪同徐某某从其他包厢来到218包厢敬酒时,因琐事将218包厢内一名女性推倒并与章某发生口角,李某某扔出酒杯将章某头部砸出血后双方被人劝开。感觉吃亏了的章某纠集谢某某(已死亡)等人帮忙打架。在名鼎国际一楼大厅内找到李某某后,章某率先持砍刀砍击李某某项部,李某某用手抵挡后逃跑,章某、谢某某等人持刀追击,在名流足浴附近追上后持刀砍向被害人李某某背部、手部等部位,造成被害人李某某身体多处部位受伤。经玉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为失血性休克(已达中度)已达重伤二级;全身体表创口累计57.3cm长,已达轻伤一级。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章某被公安机关从浙江省第五监狱解回受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就诊记录、注销户口证明、户籍证明、和解协议、收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
2.证人徐某某、洪某甲、胡某某、冯某某、洪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的某某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与人结伙,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应当予以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宝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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