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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陆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柘荣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柘荣县**乡**村**号,住柘荣县**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5月21日、同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3日至同月24日、2019年9月6日至同月27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8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至2018年5月29日间,被告人陆某某先后五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某某、郑某某,被告人章某某先后四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陆某某。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6、7月的一天,吸毒人员苏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陆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支付人民币300元(以下币同)购毒款,当晚被告人陆某某在**人民法院路口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交与苏某某。

2、2017年10月10日,吸毒人员苏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陆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二人达成合意后,苏某某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一半购毒款300元,而后二人在**人民法院路口交易,苏某某以现金方式继续支付购毒款300元,被告人陆某某则将两小包甲基苯丙胺交与苏某某。

3、2017年10月11日,吸毒人员苏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陆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先后两次共支付购毒款600元,而后苏某某按约至柘荣县一路口,由陆某某的朋友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送至交易地点交与苏某某。

4、2018年5月25日,吸毒人员郑某某联系被告人陆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购毒款300元,被告人陆某某则将该购毒款转账给被告人章某某用于购买毒品,并让被告人章某某将一小包毒品送至柘荣县**路口交与郑某某。

5、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陆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章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购毒款200元,而后章某某将一小包毒品送至陆某某住宅楼下停放的电动车车头上,由陆某某自行拿取用于吸食。

6、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陆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章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购毒款200元,而后被告人陆某某至柘荣县**路杨某某家中从被告人章某某处取得一小包毒品,并在该处吸食。

7、2018年5月29日晚,吸毒人员苏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陆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陆某某则微信联系被告人章某某,在确定可拿到毒品后,被告人陆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苏某某购毒款600元,并微信转账给章某某,而后被告人陆某某从章某某处取得两小包甲基苯丙胺,于次日凌晨送至福鼎市**酒店与苏某某约定的交易地点时被民警抓获,毒品亦被查扣,经称重两小包毒品共重0.86克。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县看守所服刑期间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毒品的照片和手机壹部。

2.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的被告人陆某某、章某某户籍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苏某某、杨某某、林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陆某某、章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称重笔录、现场照片、尿液提取笔录、被告人陆某某、章某某等人辨认笔录等。

7.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检查笔录、调取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章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罪行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章某某现分别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伍册、光盘肆份、手机壹部、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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