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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盗窃案)_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章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3********,汉族,小学,无业,湖北潜江人,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2013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章某在湖北省秭归县**镇**园**小区**门口,盗得红色铃木牌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47元。

2019年11月2日3时许,被告人章某在神农架林区木鱼镇**网咖盗得华为荣耀20pro手机1部、OPPOR15梦境版手机1部。经鉴定,上述2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131元。

目前,上述摩托车、华为荣耀20pro手机已经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华为荣耀20PRO手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章某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满释放证明书、宋某甲提供的购车发票复印件、黄某某提供购买手机的收据、乔某某提供的住宿收据、宋某乙提供的与微信号zhang1877572****聊天截屏、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3.证人乔某某、熊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宋某甲、黄某某、艾某某的陈述;5.秭归县价格认证中心秭价认定字[2019]74号关于铃木牌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神农架林区价格认证中心神发改价认[2019]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侦查机关从熊某某处调取的**网吧的监控视频(光盘1张);8.被告人章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玉凤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现羁押于神农架林区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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