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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462号

被告人章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长寿区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8月2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2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2015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的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十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拘役十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十二个月,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合并前罪尚未执行的管制二百二十一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管制二百二十一日,并处罚金六千元,2016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0日解除社区矫正;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罚款3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单独向陈某某(另处)贩卖毒品1次;2020年3月18日至4月14日,被告人章某伙同周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向他人贩卖毒品8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3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接到陈某某(另处)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在陈某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路**号**栋**的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三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陈某某;陈某某将少许冰毒和一颗麻古取出后自己吸食,将剩余的少许冰毒和两颗麻古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事先向其求购毒品的李某甲(另处)。随后李某甲将毒品交付给向其请求购买毒品的杨某某,杨某某从中取出一颗麻古供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三人吸食,后三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杨某某处扣押了其从李某甲处购买的重0.07克的甲基苯丙胺和重0.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

     2. 2020年3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接到臧某某(已判刑)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万老太婆附近,将一小袋冰毒和五颗麻古交给臧某某,臧某某支付了毒资500元。

    3. 2020年3月2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接到苟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水木年华小区大门口,将一小袋冰毒和一颗麻古交给苟某某,章某通过微信收取了苟某某支付的毒资200元。

    4.2020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章某接到苟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水木年华小区大门口,将一小袋冰毒和两颗麻古交给苟某某,章某通过微信收取了苟某某支付的毒资300元。

    5.2020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章某接到苟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水木年华小区大门口,将一小袋冰毒和两颗麻古交给苟某某,章某通过微信收取了苟某某支付的毒资300元。

    6.2020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章某接到李某乙求购毒品的电话后,通过微信收取了李某乙支付的毒资300元,后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将一小袋冰毒和两颗麻古放在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八一火锅店门口附近的消防栓内,之后由请求李某乙帮忙购买毒品的实际购毒者朱某某到黄桷湾八一火锅店门口附近的消防栓内将毒品拿走并吸食。经对朱某某进行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7. 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接到刘某甲(另处)求购毒品的电话,通过微信收取了刘某甲支付的400元毒资,后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将一小袋冰毒和三颗麻古放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共兴街一巷5号附12号(原成都茶楼附近)旁边的楼梯水泥栏杆处,刘某甲在该处将上述毒品取走。刘某甲在向章某购买毒品前系接到吸毒人员李某丙向其求购毒品的电话,并通过支付宝先收取了李某丙支付的毒资400元,刘某甲在拿到毒品后,便从中抽取了少许冰毒和一颗麻古,将剩下的少许冰毒和两颗麻古拿到重庆市长寿区黄桷雅居小区正门大厅门禁处交给李某丙的男朋友廖某某。后李某丙和廖某某将从刘某甲处购买的毒品吸食,刘某甲也将其截留的少许冰毒和一颗麻古吸食。经对李某丙、廖某某、刘某甲进行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8.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章某在接到项某某(另处)求购毒品的请求后,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黄桷逸景小区大门口将十颗麻古交给项某某,章某通过微信收取了项某某支付的毒资350元。

    9.2020年4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章某在接到刘某乙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同意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刘某乙,后章某安排周某某将毒品送到重庆市长寿区盛伟医院斜对面理疗养生馆外,刘某乙拿到毒品后将毒品吸食。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章某、周某某分别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测试报告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甲、杨某某、臧某某、苟某某、李某乙、朱某某、刘某甲、李某丙、廖某某、项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周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伙同被告人章某8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周某某均有前科劣迹,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万堂

检察官助理 罗钰

                             2020121

                          

附件:1.被告人章某、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作案手机已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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