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铁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章福建,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0********,汉族,大专文化,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镇**村村委会原主任,住上饶市信州区**镇**村**花苑**栋(户籍地址: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家**号附**号)。2011年4月26日因犯贪污罪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执行逮捕;同年10月3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28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张根茂,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塘**号附**号。2018年3月1日因犯行贿罪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胡翔,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小杰,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利星,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塘**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李剑,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岳清,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塘**号附**号。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张其祥,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饶市信州区**镇**村**电梯小区(户籍地址: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塘**号附**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执行逮捕。同年11月26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程唯实,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小区(户籍地址: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家**号)。2014年4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执行逮捕。同年11月26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纪璐环,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址: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家**号附**号)。2019年8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执行逮捕;同年10月3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28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李波,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塘**号附**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黎建新,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青,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小区(户籍地址: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家**号附**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执行逮捕;同年10月3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28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蒋德春,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文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塘**号附**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郑道友,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塘**号附**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翁峰雨,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伯超,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塘**号附**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立武,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福建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樊某某、樊岳清、樊利星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苏某某、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章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樊某甲、周某某、徐某甲、樊某乙、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樊某某、樊利星、樊岳清在时任上饶市信州区**镇**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章福建的纵容和帮助下,实施堵门、阻工、威胁等行为,以承揽装卸业务的方式进入南昌铁路局**车务段**车站货场(以下简称“**车站货场”)后。于2009年至2019年6月期间,以被告人章福建、樊某某为首,被告人樊利星、樊岳清、苏某某、章某甲、章某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阻工、滋扰等方式,在**车站货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属于恶势力。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09年期间,被告人樊某某、樊利星、樊岳清三人欲进入**车站货场从事装卸业务,遭到拒绝后,三人找到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章福建,让其出面帮忙。章福建提出三人需挂靠上饶市**搬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且装卸利润占百分之五十等要求。几人达成合意后,由樊某某、樊利星、樊岳清先后多次纠集**村村民,以失地农民为由,到**车站货场采取拦路堵门、阻工、言语威胁等手段,干扰铁路装卸作业,阻拦货场运输车辆进出,导致货场无法正常开展货物运输工作,严重扰乱货场正常的运输生产秩序。此后,被告人章福建在明知樊某某等人堵门阻工行为的情形下,以村委会主任身份出面与南昌铁路局**车务段(以下简称“**车务段”)沟通协调,帮助樊某某等人进入**车站货场从事装卸业务,从中谋取利益,自此该团伙在**车站货场坐大成患。
2.2015年6月初,被告人樊某某因与**车站货场协商欲承揽该货场龙门吊机械装卸业务未果,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樊某甲、樊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和周某某五人,到货场龙门吊作业区域内,将正在作业的龙门吊逼停。通过爬上龙门吊驾驶室平台、在龙门吊下方走行轨道附近静坐、助威等方式,致使货场龙门吊无法正常作业,集装箱装卸工作停工约2小时,试图通过此种方式迫使**车站货场同意其承揽机械装卸业务。因目的仍未达成,被告人樊某某遂于同年7月2日**车站货场举办**车务段职工技能竞赛暨江西省“振兴杯”第十一届南昌铁路职业技能竞赛选拔赛之时,再次指使被告人樊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周某某和樊某乙五人,先是到龙门吊比赛现场,强行阻止正在进行的龙门吊比赛,并坐在龙门吊走行轨上,导致龙门吊实作比赛中断。后几人又到叉车比赛现场,爬上比赛用叉车的驾驶室位置,并将比赛场地悬挂的宣传横幅扯掉,导致货装工种实作比赛全部停止,严重影响竞赛进行和公共秩序,同时造成龙门吊存在倾倒的安全风险。
二、敲诈勒索罪
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章福建指使被告人樊某某、樊利星、樊岳清三人组织**村村民,以阻扰货物装卸、拦阻运输车辆进出等方式,使得**车站货场货物运输代办人员龚某某、纪某某、张某甲等人产生恐惧,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强行要求几名被害人以挂靠**公司的名义,按照每车皮30元的标准多次交纳管理费。其中被告人章福建、樊某某共计收取管理费人民币16.5万余元;被告人章某乙共计收取管理费人民币9.9万余元;被告人樊利星、樊岳清共计收取管理费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苏某某、章某甲共计收取管理费人民币4万元。章福建服刑期间由其子章某乙代为收取龚某某和纪某某的管理费(2011年5月4日之前章某乙未满十八周岁)。上述管理费收取后,按照章福建的安排,龚某某、张某甲交纳的管理费由章福建分得百分之五十,其余由樊某某、樊利星、樊岳清三人平分;纪某某交纳的管理费由章福建分得三分之二,被告人苏某某和章某甲分得三分之一。
2010年11月,被告人樊某某找到当时在**车站货场做钢筋运输代办业务的被害人张某乙,提出张某乙与合伙人龚某某若想继续从事钢筋运输业务,就必须按照100元每车皮的标准,向其交纳管理费。张某乙和龚某某因知晓樊某某等人曾经阻拦过运输车辆进出,害怕钢筋运输业务不能正常进行,被迫同意交纳管理费。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害人张某乙和龚某某共计向被告人樊某某交纳管理费人民币1.9万元。
三、强迫交易罪
1.2009年期间,被告人樊某某、樊利星、樊岳清三人多次组织人员以妨碍货物装卸、阻拦运煤车辆进出等软暴力手段,强行要求在**车站货场从事煤炭等散装货物运输业务的被害人刘某某退出该经营活动。刘某某被迫退出后,被告人樊某某和樊利星接手该项业务,经营利润为人民币1.1万余元,社会影响恶劣。
2.2009年,被告人苏某某和章某甲通过拦车、阻工等软暴力手段,迫使货运代办人员林某某退出**车站货场的面粉短途运输业务,之后由苏某某和章某甲二人承接该业务至案发前,经营利润为人民币17.7万余元,社会影响恶劣。
四、妨害作证罪
2019年6月,被告人章福建、樊某某在获悉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收取货运代办人员管理费一事后,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找到被害人张某甲、龚某某和纪某某,以退还部分管理费的方式,指使三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隐瞒被收取管理费的事实,干扰公安机关取证。同月24日,章福建将人民币10.2万元交给张某甲,张某甲又将其中的5万元交给龚某某。几日后,章福建将人民币5万元交给纪某某。后三名被害人在最初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均按照章福建和樊某某的要求隐瞒了被迫交纳管理费的事实。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樊某某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樊岳清在上饶市信州区**街**厂宿舍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樊利星在上饶市上饶县**乡**山庄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樊某甲在上饶市信州区**路**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樊某乙在**村村委会成员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在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塘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章福建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9年8月1日,被告人章某乙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苏某某在上饶市信州区**镇**村村委会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章某甲在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安置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徐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车辆“宝马”牌X5型越野车(车牌号是赣E******)1辆。被告人苏某某退缴部分赃款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章某乙退缴部分赃款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铁路装卸业务合作合同、上饶市人民政府联合运输指挥部报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纪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福建、樊某某、樊利星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甘某某、廖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上饶市信州区天网监控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福建、樊某某、樊利星、樊岳清、苏某某、章某甲、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软暴力”手段,使被害人龚某某等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章福建、樊某某、樊利星、樊岳清、章某乙数额巨大,被告人苏某某、章某甲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福建、樊某某、樊利星、樊岳清、樊某甲、周某某、徐某甲、樊某乙、徐某乙,以堵门、阻工、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在**车站货场这一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货物运输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樊利星、樊岳清、苏某某、章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分别强迫被害人刘某某、林某某退出**车站货场货物运输代办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均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福建、樊某某以其他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二名被告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章福建、樊某某、樊利星、樊岳清、章某乙、苏某某、章某甲属于恶势力,其中章福建和樊某某系纠集者,樊利星、樊岳清、章某乙、苏某某、章某甲为其他成员,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章福建、樊某某、樊利星、樊岳清、樊某甲、周某某、徐某甲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主犯情节。被告人苏某某、章某甲、章某乙、樊某乙、徐某乙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从犯情节。被告人章福建、樊某某、樊利星、樊岳清、苏某某、章某甲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章福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一般累犯。被告人徐某乙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综合被告人章某乙和徐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章福建、苏某某、章某乙、樊某甲、周某某、徐某甲、樊某乙、徐某乙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晖、章璐、方艳
2020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章福建、樊某某、苏某某、章某甲、章某乙、樊某甲、周某某、徐某甲现均羁押于南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樊利星、樊岳清、樊某乙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7份
6.被告人退缴赃款现存于本院暂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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