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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61968********,汉族,小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保康县,住襄樊市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孟连县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20年4月17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章某某受境外毒贩安排到孟连县接应毒品并将毒品采用快递邮寄的方式运输到省外。当日15时45分,孟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孟连县**小区**速递店内抓获正在邮寄毒品的被告人章某某,当场从其邮寄的**速递专用纸箱内查获红色颗粒状毒品1箱,经称量,净重1.531千克;从其背的黑色双肩包内、外两层分别各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1袋,经称量2袋毒品共计净重1.159千克;从其在孟连县**镇**小区**快递店邮寄的包裹内查获红色颗粒状毒品1箱,经称量净重1.302千克;从其入住的孟连县**宾馆403房间内查获白色编织袋盛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1袋,经称量净重2.121千克。上述毒品共计净重,6.113千克。经鉴定,黄色**速递专用纸箱内查获的红色颗粒状毒品一份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5.4%;黑色双肩包内查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76.1%;**快递黄色纸箱内查获的红色颗粒状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5.7%;人和宾馆403房间白色编织袋盛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检查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5.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6.113千克及相关物证的刑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3.证人的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尿液检测;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等同步录音录像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毒品仍实施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誉闻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起诉书10份,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DVD光碟15碟;

3.涉案物品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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