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19〕827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号,现住成都市金牛区**汽车站一居民小区,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章某某来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单元**楼一租房内,趁被害人李某某及张某某熟睡,将二人放于房间内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及一部白色小米手机盗走;

2019年8月26日8时许,被告人章某某来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单元**房间,趁在房间内熟睡的被害人肖某某及其两名室友不备,将三人两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蓝色华为手机盗走;

2019年8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章某某来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单元**楼一租房内,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于房内的一部黑色OPPO牌手机盗走。被告人章某某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挡获,现场查获被盗OPPO手机,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被盗6部手机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109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世华

2019121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