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章某某来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单元**楼一租房内,趁被害人李某某及张某某熟睡,将二人放于房间内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及一部白色小米手机盗走;
2019年8月26日8时许,被告人章某某来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单元**房间,趁在房间内熟睡的被害人肖某某及其两名室友不备,将三人两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蓝色华为手机盗走;
2019年8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章某某来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单元**楼一租房内,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于房内的一部黑色OPPO牌手机盗走。被告人章某某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挡获,现场查获被盗OPPO手机,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被盗6部手机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109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世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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