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158号
被告人章某(别名章林涛),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县江背派出所江背镇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4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章某利用微信以销售“美国正品运动鞋”为名,骗取被害人许某某购鞋款人民币199623元。
2.2019年3月份,被告人章某利用微信以销售运动鞋可以“退货退款”为名,收取退货后,未将购鞋款人民币1560元退给被害人“星某某”,非法占为己有。
3.2019年5月份,被告人章某利用微信以销售“运动鞋”为名,骗取被害人“一某某”购鞋款人民币133元。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章某在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将被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章某处查获作案手机1部及赃款人民币13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章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瑜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证人名单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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