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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4〕23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浙江省湖州市**县人,住浙江省湖州市**县**镇**村。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4月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3年5月1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5月3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5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砀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份,被告人章某某和妻子林某某(另案处理)与裘某某合伙在砀山县**开**饭店,法人代表是林某某。2013年3月份,章某某以扩大饭店规模,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董某某10万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十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  梅

检察员:赵红丽

2014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在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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