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882号
被告人章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巷**号。2008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5年9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6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6月15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黄石路路口附近对被告人章某盘查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蓝色塑料封口袋装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1袋(内混有少数绿色片剂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和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共重18.32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被告人章某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板对尿液检测的照片、检查报告单;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称量及取样照片、毒品照片;4.被告人章某的供述;5.检验报告;6.检查笔录;7.抓获、称量、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章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累犯、毒品再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倩
检察官助理:魏向佳子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章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0710****)。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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