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行路经营梦庭湾足浴店,容留陈某甲、陈某乙等五名女性卖淫,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账户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条件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灵敏
2020年 3月4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在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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