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10号
被告人章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63********,湖南长沙人,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村**栋**室,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巷**号。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8年5月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李某某联系被告人章某,向其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章某同意。随后章某在李华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片**军接待处**栋**房的家中卖给李某某1小包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李某某向章某支付了400元(币值为人民币,下同)现金毒资。
2019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郭某某电话联系章某,向其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毒资给章某,章某同意并约其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旁边的高架桥附近见面交易。后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章某卖给郭某某1小包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交易完成后郭某某与章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村**小区附近一破旧楼房内将毒品吸食完毕。
2019年6月10日下午,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紫荆园社区红领巾巷负1号将章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章某2019年6月10日16时许的新鲜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显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手机微信资料、转账记录截图、章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物证、书证;2.现场检测报告;3.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章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本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章某此前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又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对章某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章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玲雁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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