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332603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章某甲为吸纳资金炒股,遂以1分至1分半不等的月息为诱饵,以出具借条的方式,向徐某甲、章某乙、陈某甲、卢某某、唐某某、陈某乙等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70万元,期间归还陈某乙人民币540万余元。
2019年10月15日18时许,温岭市公安局温峤镇派出所民警在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地下停车库抓获被告人章某甲。被告人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借据、银行流水、民事判决书、协助查封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徐某乙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卢某某、陈某甲、洪某某、唐某某、陈某乙、陶某某、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应韬
(院印)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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