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章某甲明知本人无教练资质、在水库游泳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下,仍组织被害人徐某某等学员仅佩戴“跟屁虫”在新昌县七星街道馒头山水库开展游泳教学并收取费用。期间,章某甲疏于照顾,与因山路被车辆堵住而来寻找车主的村民交谈10余分钟。之后,一同学习游泳的学员发现水库水面浮有一个坏了的“跟屁虫”,章某甲经清点后,发现徐某某不见即下水寻找徐某某,未果,遂打110电话报警。同日23时30分左右,新昌县红十字会救援队在馒头山水库底打捞起徐某某尸体。经鉴定,徐某某系生前溺水死亡。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章某甲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章某甲已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人民币143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受案登记表、照片、微信截图、谅解书、死亡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章某乙、周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应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杭湖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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