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808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5月份,被告人章某甲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四楼租房、**宾馆棋牌室及**镇**村被告人章某丙家中,组织、招引章某丁、章某戊、章某己、章某庚等人以扑克牌“小九”的方式赌博5场次,收取头钱共计13 000余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章某乙负责为前4场赌博提供赌资,并从被告人章某甲收取的头钱中分得3 000元左右;被告人章某丙为赌博提供场地1次,并从被告人章某甲处分得300元。具体如下:
1.2017年4、5月份,被告人章某甲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四楼租房,组织、招引章某丁等人以扑克牌“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3场次,抽头获利合计6 000余元。
2.2017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章某甲在本市富阳区**街道**宾馆棋牌室,组织、招引章某丁等人以同样方式聚众赌博1场次,抽头获利2 000余元。
3.2017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章某甲在本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被告人章某丙家中,组织、招引章某己等人以同样方式聚众赌博1场次,抽头获利5 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一年内抽头数额在5 000元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稼嫦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现住原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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