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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章某甲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花溪村北路193-38号“真实惠3元粉干”店内,自称是民生银行工作人员,可以“用已有的信用卡办理高额度信用卡”,需在被害人杨某某手机上操作为由,让杨某某交付手机及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62215590********),操作过程中又称其公司的POS机手续汇率低,且只需刷满60万元即可退还128元的押金成功向杨某某推销POS机。在帮杨某某激活POS机,刷128元押金后,被告人章某甲见杨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放置桌上,遂起盗刷之念,趁杨某某不注意,偷偷拿出自己的POS机,将杨某某“快乐支付APP”账户换成自己的账户,盗刷走被害人杨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内人民币15000元,并将账户变动短信通知等记录予以删除。被告人章某甲已与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章某甲于2019年12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花溪村北路193-38号“真实惠3元粉干”店内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POS机一台、平安银行信用卡(均为照片);

2.书证:户籍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据清单及手机快乐支付、交易记录、充值记录截图照片3张、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账单交易明细、个人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份、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章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提取笔录及指认照片;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副 检察 长:王立新

检察官助理:张爱玉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章某甲现取保于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

2.案件证据及材料2册(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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