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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1739号 

被告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男,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3193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梁溪区,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村**号(**护老院)。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1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7年9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宗宝,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章某甲在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路视立美眼镜店前的非机动车道上,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104元的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并将该车以400元价格售出,后该车被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章某甲在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路希望电脑店前的非机动车道上,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512元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藏匿于庐江县庐城镇东门大桥处,次日其到该处取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车已追还给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江苏省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等;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多次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财物已追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家信

2020年9月15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无。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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