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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东里**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甲于2019年6月26日13时30分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公寓**门**侧,盗窃郑某某(男,22岁,吉林省人)自行车一辆,经评估,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930元。被告人章某甲于2019年7月5日被抓获,赃物起获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章某乙的证言;4.北京市价格评估结论书;5.物证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赃物起获已发还,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文涛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0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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