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937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泥工,户籍地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1月2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12时许,章某乙(已判决)以维护村里利益的名义,以微信群主身份在“上章村家族”微信群,鼓动村民一同前往毁坏被害人徐某甲在进贤县麻山林场承包的山林地场地,章某丙(已判决)积极响应。2019年2月4日14时许,章某乙带领部分村民、章某丙、被告人章某甲等人来到被害人徐某甲承包的山林地场地,将该场地围墙、不锈钢大门等损坏。其中,被告人章某甲用撬棍毁坏该场地北面围墙、推倒场地南面部分墙砖等物品。经进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徐某甲承包的山林地场地中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0454元。
作案后,被告人章某甲于2020年8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章某戊、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甲和同案人章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与他人共同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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