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被告人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章某甲以被害人刘某某之前与其父章某乙打架为由,携带一根自制钢管在邻水县**镇**路口处找到被害人刘某某要求赔偿,遭到被害人刘某某拒绝后,被告人章某甲在邻水县**镇**路**号钟某某的门市门口及门市内用随身携带的钢管殴打被害人刘某某,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左手小臂骨折。经邻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在2018年12月23日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庭龙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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