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路**号,住台州市椒江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章某甲至台州市椒江区**路**号**楼,见被害人陶某某居住的**室房门未关,意欲抢劫,遂入室关门,持随身携带的小刀,逼迫被害人陶某某通过手机支付宝借呗将钱款转至被害人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330011014****),并用随身携带的约束带及室内的充电线捆绑住陶某某,用卫生纸塞住其嘴巴,保鲜膜缠住其头部及嘴部,后章某甲持陶某某的银行卡至工人路浦发银行ATM机取款6000元(人民币,下同)。取款完成后章某甲再次回到陶某某住处,通过陶某某向他人借款打入建设银行(卡号:623668148000708****)卡后,再次持陶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至上述银行ATM机取款2000元,后将银行卡丢弃。其间,章某甲摄取数张陶某某的裸照,以报警即予以散发相威胁。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章某甲在椒江区**路**号**室暂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明,章某甲到某某已退出赃款1300元并退赔陶某某6700元,均已发还给陶某某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裤子1条、外套1件、头盔1个、银行卡1张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支付宝账单明细、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银行取款明细查询单、手机短信记录截图、银行卡照片截图、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戴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书;
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8.视频监控录像、电子数据检查信息(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8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某甲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建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被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