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苑*幢*室。2016年1月29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罚款五百元。2019年7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章某甲伙同胡某某(已判刑)从陆某某(已判刑)处获得“申博网”账号后,为上述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提供赌博账号给赌客芦某某、卢某某、沈某某等人以网上投注方式进行赌博并帮助结算赌资,其通过吃成的方式参与利润分配。
案发后,民警在杭州市滨江区*****幢*单元*室将被告人章某甲抓获归案,并依法从章某甲处扣押到小型电子设备一个、人民币7500元、银行卡八张、手机二部、纸张二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芦某某、卢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朱 媚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被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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