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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路**号。2010年11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于2012年11月20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本案于2019年3月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0月6日被执行拘留,2019年10月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章某甲担任“阳光在线”百家乐境外赌博网站代理,利用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接受下线洗码人员、赌博人员投注并进行赌博资金结算。其中,通过本人名下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309110990********)、以及其妹妹章某丙名下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2070********)接受胡某某赌资549万余元,杨某某赌资212万余元、郑某某(已判决)赌资至少80万元、钱某某(已判决)赌资35万余元、周某某18万余元、章某丁(已判决)赌资17万余元、赖某某赌资10万余元、鲍某某赌资8.5万余元、何某某赌资4万余元、邵某某4万元、俞某某2.6万余元、陈某甲至少2万元,并以现存、他行ATM转入方式接受赌资310万余元,通过上述银行卡累计收取赌资1252万余元;另外借用郑某某、吴某某的银行卡接受杨某某赌资609万余元;通过本人微信接受胡某某赌资24万余元,通过本人支付宝接受邵某某13万余元;累计赌资达人民币1898万余元。被告人章某甲从中非法获利3万元左右。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章某甲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判决书、银行转账明细、立功材料、认罪认罚材料、微信、支付宝账单截图照片;

2证人证言:叶某某、章某丙、郑某某、吴某某、陈某乙、胡某某、祝某某、章某戊、邵某某、章某丁、林某某、俞某某、陈某甲、钱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炳亮

检察官助理:金银珠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被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随案移送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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