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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1〕1606号

被告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医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章某甲酒后驾驶浙CF1****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区宁康西路与百珍路交叉口处时,沿宁康西路自北往南与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由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浙C3C****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民警出警后将其查获。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章某甲驾驶的浙CF1****小型轿车转向、制动和照明信号装置技术正常。经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接处警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车辆检验鉴定;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视频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静静

2021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工作记录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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