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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交通肇事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1〕195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务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章某甲驾驶防盗备案号为温州CN85****的二轮电动车从苍南县灵溪镇往藻溪镇方向行驶。当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章某甲驾车途经苍南县藻溪镇浦澳村高岙187号前路段时,车辆刮碰行人庄某某,造成庄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章某甲驾驶该事故车逃离现场。经调查认定,被告人章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据、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星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电子卷宗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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