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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黄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21989********,汉族,大专文化,**公司海门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镇**组**号,住南通市崇川区**花苑**幢**室。被告人章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82********, 汉族,本科文化,**公司海门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住南通市开发区**花苑**幢**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206811984********, 汉族,大专文化, **公司海门分公司营业部代经理,户籍地南通市海门区**镇**村**组**号,住南通市海门区**街道**新村**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黄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章某甲、黄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章某甲、黄某某、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甲、黄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募集资金,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海门设立***公司海门分公司(以下简称:海门分公司),先后采取媒体广告宣传、散发传单、口口相传、APP软件推广等方式,对海门地区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现已查明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亿余元,到期不能兑付人民币1.25亿余元。犯罪嫌疑人水某某(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立案查处)担任海门分公司第一任营业部经理。分述如下:

1.被告人章某甲自2014年4月起入职**公司南通市分公司,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调入海门分公司工作,先后任团队经理、营业部经理,期间曾在湖北省武汉市的营业部工作过数月,其在海门分公司任职期间,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0,174,800.00元,投资人数627人,到期不能兑付人民币44505848.49元,非法所得人民币891606.52元;

2.被告人黄某某自2015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入职海门分公司,先后任团队经理、营业部经理,其在海门分公司任职期间,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9,393,000.00元,投资人数396人,到期不能兑付人民币14067809.12元,非法所得人民币591,372.91元。

3.被告人陈某某自2015年6月底至2018年7月底期间入职海门分公司,先后任业务员、团队经理、营业部代经理,其在海门分公司任职期间,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8,663,800.00 元,投资人数105人,到期不能兑付人民币3111863.9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73609.21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黄某某、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章某甲退回非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房产各一处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依法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南通含章光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定报告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甲、黄某某、陈某某及涉案人员水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黄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黄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甲、黄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黄某某、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黄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力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甲、黄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案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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