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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陈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7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武义县**道镇**村**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12日被依法逮捕。

陈某,绰号火腿肠,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6********,汉族,文化程度职高,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晚上,被告人章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武义县茭道镇咏哥烟行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被人拉开后两人继续争执。后被告人陈某与章某乙(另案处理)赶至现场,陈某用拳头殴打王某某的面部,章某甲、章某乙用拳头、高压锅盖等工具殴打王某某的头部和面部,造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章某甲、陈某、章某乙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5万元。

2019 年11月5日,被告人章某甲在武义县茭道镇罗山村中心路20号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在武义县茭道镇蒋某某洞内白平安街75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病历材料等;

2、证人颜某某、章某丙、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甲、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小燕

2020年217

附:

1.被告人章某甲、陈某现羁押在武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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