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丙,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街道**村**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4月6日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害人叶某某、郑某某因为自己村里住宅建设项目信访,听说被告人章某甲的妹妹在外交部上班,可以帮忙把状纸递到中央,故经人介绍找到章某甲,章某甲告知二人其在北京有关系,答应帮忙。然后被告人章某甲伙同章某乙以需要活动费、律师取证费、请客吃饭拉关系等五花八门的理由,到2019年4月24日止,从叶某某、郑某某处通过现金交付、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得人民币共计300000元。后在叶某某等人再三要求见律师情况下,章某乙找到邵某甲(另案处理)冒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某与叶某某、郑某某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等,并要求叶某某、郑某某再支付5万元诉讼费,叶某某等人无力支付该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甲、杨某某、俞某某、邵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叶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乙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章某乙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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