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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401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或辩护人在场时,被告人章某甲、张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章某甲、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凌晨4时15分许,被告人章某甲、张某某在乐清市乐成街道汇丰路某某超市门口的路上,无故殴打被害人章某乙、章某丙(均未满18周岁),致被害人章某乙左侧上颌骨、背部及被害人章某丙上唇粘膜等处受伤。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乙、章某丙之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章某甲、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调解书、谅解书、监控截图、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乙、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甲、张某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甲、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章某甲、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取保候审决定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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