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2008年11月20日因介绍他人卖淫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6月6日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六合彩”赌博投注点,接受周某某人民币30000元投注,接受杨某某人民币500元投注,接受王某某人民币35000元投注,接受娄某人民币60000元投注,接受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投注,接受陈某甲人民币400元投注,总计投注人民币145900元。被告人章某某获利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到宁海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手机提取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隽雍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海;
2、本案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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