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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 1973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3407211973******,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区**乡**村*组**街**路西*号。2010年4月因赌博被原铜陵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二百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8日,被告人章某某从家中携带8只“地笼”至铜陵市**区**乡**村**站后长江**江段东岸,将“地笼”投放在该江段水域非法捕捞江虾,共非法捕捞2次捕获江虾2.7公斤,8月19日早上,章某某被渔政部门查获。其作案水域经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认定为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属于禁止捕捞区域。章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地笼”经铜陵市义安区水产管理站勘验证明为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禁捕期、禁捕区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江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磊

检察官助理:梁婷玉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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