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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196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村(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间,被告人章某某通过淘宝网搜索店铺,通过自己的淘宝账户从位于本市辖区的许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许某某”网店,购得免顶改**射固钉枪器配件自动退壳五件套,以及从其他网店购得无缝钢管等配件,后组装枪支一支。

2019年6月28日,嘉善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章某某家中查获套筒、无缝钢管等枪支配件。上述配件组装成枪支一支,交由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扣的改装枪支等物证;

1、​ 搜查笔录、淘宝购物截图等书证;

1、​ 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枪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法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建弘

检察官助理:张淼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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