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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乡**村**组,现住江西省宜丰县**乡桥西新农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左右,被告人章某某从刘林(已死亡)处获得—支小口径步枪,后一直藏于其桥西乡老家房子的棺材中。2017年由于其老房子拆迁,被告人章某某将小口径步枪藏于其白色东风本田牌越野车后备箱内(车牌号赣******)。2019年11月2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东风本田牌越野车(赣******)携带小口径步枪,邀约陈某某和易某一起来到**镇范围内打猎,被告人章某某在**镇南田村等地的路边用小口径步枪射杀了—只野山鸡、两只斑鸠、三只黑水鸡,后因群众匿名举报,被告人章某某等人于当天被宜丰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从其车上缴获小口径步枪一支、子弹一发、子弹壳三枚、野山鸡一只、斑鸠两只、黑水鸡三只。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章某某所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小口径弹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易某的证言;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辨认、指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的枪支一支,且用于猎杀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漆某某

检察官助理:胡某某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6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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