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8********,汉族,小学肄业,原南京**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乡**组**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4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3日、5月27日,该分局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日、4月13日,本案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杜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了南京**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用韩某某(另案处理)作为销售负责人,组织业务员在本市鼓楼区建宁路、中央金地大厦等地,采取召开推荐会、散发宣传单、微信群发布、业务员拉客户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吸引客户以合作、分销的形式认购蚂蚁酒、泸州老窖酒,并以**公司的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合作协议》或《分销协议》,后由该公司代为销售,在9个月内分期还本付息,以此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2016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经杜某某任命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在杜某某的安排下负责接待客户、引导客户签订合同、参加推荐会、发放投资礼品等,并参与部分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其任职期间,共向蔡某某等18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45.9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05.7228万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章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蔡跃等集资参与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收据、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娄某某、莫某某、薛某某、尚某某、周某甲、朱某甲、韩某某、杜某某、周某乙、孙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何某某、沈某某、周某丙、李某某、陶某某、潘某某、沈某某、曾某某、季某某、程某某、卞某某、环某某、曹某某、薄某某、蔡某某、朱某丙、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
6.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烈
检察官助理:张畅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全部案件材料5册,专项审计报告1份;
4.被告人章某某无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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