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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362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章某某以办袜厂需要资金周转、银行转贷等为由,以月息1.5分至2.5分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王某甲、斯某某、苏某乙等1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共计400余万元,已归还本金60余万元,支付利息6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00余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章某某以月息1.5分先后三次向被害人金某某借款共计30万元,已支付利息10.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9.2万元。

    2.2012年1月至3月,被告人章某某经朱某某介绍,以月息2分至2.5分不等先后两次向被害人王某甲借款共计20.5万元,已归还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0.3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5.17万元。

    3.2012年,被告人章某某经朱某某介绍,以月息2分至2.5分不等向被害人斯某某借款15万元,已归还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0.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9.5万元。

    4.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章某某以月息2分先后向被害人苏某甲借款共计60万元,已归还本金24万元,支付利息5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30万余元。

    5.2012年9月22日,被告人章某某经苏某乙介绍,以月息2分向被害人黄某某借款30万元,已支付利息11.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8.6万元。

    6.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章某某以月息2分先后六次向被害人苏某乙借款共计81万元,已支付利息22.0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58.92万元。另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章某某向苏某乙借款5万元,未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未归还借款。

    7.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章某某经苏某乙介绍,以月息2分先后两次向被害人侯某某借款共计35万元,已支付利息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9万元。

    8.2013年2月5日,被告人章某某经苏某乙介绍,以月息2分向被害人王某乙借款10万元,已支付利息3.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6.8万元。

    9.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章某某经苏某乙介绍,以月息2分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5万元,已支付利息0.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1万元。

    10.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章某某经王某丁介绍,以月息2分先后三次向被害人杨某甲借款共计20万元,已支付利息1.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8.5万元。

    11.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章某某经苏某乙介绍,以月息2分向被害人苏某丙借款15万元,已支付利息1.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3.5万元。

    12.2014年2月8日,被告人章某某经苏某乙介绍,以月息2分向被害人叶某某借款3.98万元,已支付利息0.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68万元。

    13.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章某某经陈某甲介绍,以月息2分向被害人陈某乙借款30万元,已支付利息0.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9.4万元。

    14. 2014年4月,被告人章某某经袁某甲介绍,以约定每个月2万元利息向袁某乙借款58万元,已归还本金30万元,担保人袁某丙代为归还30万元。

    另查明:1.2011年12月24日,被告人章某某经朱某某介绍,向杨某乙借款15万元,未约定利息,后朱某某代为归还15万元;2.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章某某先后多次向吴某某借款共计103万元,未约定利息,已归还借款48万元;3.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章某某经朋友介绍,向赵某某借款28万元,未约定利息,未归还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公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甲、斯某某、苏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1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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