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595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及缪某某(另案处理)两夫妻在龙港市迎港路418号旁的厂房开设瓦楞对表加工厂。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章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承接 “hp”、“白云边”品牌包装盒的瓦楞对表业务(包括复合 、压痕等工序),后在龙港市迎港路418号旁的厂房内对印有“hp”和“白云边” 的面纸进行对表、压痕等工序,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妻子即缪某某协助进行加工活动。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章某某及缪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印有“hp”商标标识未复合的面纸约22752张,已复合未压痕的纸板约861张,已复合已压痕的纸板约11848张;查获印有“白云边”商标标识未复合的面纸约10450张,已复合已压痕的纸盒约215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乐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886****)
2.移送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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