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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8〕170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乡**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2月1日经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3月19日移送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8年4月10日报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2日告知了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在自己经营的昆明市盘龙区江东花城**座**号“**烟店”内,以超低价购入、市场价售出的方式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酒。2018年1月18日,民警在店内查获用于销售的茅台酒30瓶,国窖(1573)41瓶、泸州老窖特曲6瓶、五粮液(水晶瓶)45瓶、五粮液(1618)6瓶、剑南春7瓶、郎酒12瓶、洋河(天之蓝)6瓶。经鉴定,上述酒均非注册商标持有人厂家生产,共计价格154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假酒;2、书证:鉴定证明书;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应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蕾

2018年6月27日

附: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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