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5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沿溪村支溪岙155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陆埠镇桥东新村一区3号楼二单元3-2架空层内,摆放自动麻将桌一张,为参赌人员徐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均被行政处罚)等人以“冲击麻将”形式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章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陆埠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提取记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
2.证人徐某乙、徐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简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人瑜
检察官助理 戴文超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8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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