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商,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幢**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06年7月12日被临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08年12月31日被临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09年2月19日被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09年6月16日被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0年12月3日被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3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7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幢**室其住处、锦北街道农贸城水果店等地,组织赌博人员鲁某某、程某某等人采用麻将牌赌“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10余场,从中抽头获利7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退出赃款7000元。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俊杰
检察官助理 舒美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