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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83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住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经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依法指定,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号巷**号民宅旁楼房二楼李某甲租房,以人民币938元的价格贩卖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李某甲。

2、2018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泉州**医院对面“**”快捷酒店门口,以人民币123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李某甲。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章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兴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吴鸿瑜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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