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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贵阳市云岩区**街**号**号,现住地贵阳市云岩区**街**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值班律师:马骏,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2日15时许,金某某用手机1520851****拨打被告人章某某的手机1303785****约定购买3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同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章某某到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交警三大队岗亭旁路边与金某某见面交易,被告人章某某拿到金某某给的300元钱后,将一颗用绿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递给金某某,二人完成交易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称量,被告人章某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42克。

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毒品海洛因0.42克。(已上交贵阳市公安局)

作案手机一部(蓝色杂牌翻盖)。(扣押在案)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抓获经过 、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毒品收据、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前科查询表 ;

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 (筑)公(禁)检(毒)字[2017]2385号;

6.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提取、扣押、称量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的笔录;章某某指认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和毒资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金某某电话联系章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的录音录像;抓获现场、人身搜查、提取、扣押、封装、称量的录音录像;讯问章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正仙

检察官助理   黄  蓉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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