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83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0********,穿青人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贵州省纳雍县,户籍地为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现住地为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号**房。2019年8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五日,2019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章某某与购毒人员李某某(化名)约定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交易1小包毒品冰毒。同日2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后,将毒品埋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新公路与罗边中街交界处东南角路边,并通知购毒人员李某某到该处取货。公安人员在上址缴获用黄色烟盒装着的白色晶状物1小包(净重0.47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烟盒内纸巾上、装有白色晶状物的透明密封袋上检出的生物成分STR分型与章某某的STR分型相同)。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沙市下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在章某某身上缴获OPPO牌手机1台,在其住处(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号**房)缴获苹果牌IPHONE 6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毒品、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照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彦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4册,光盘9张。
3.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7克、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1台、苹果牌IPHONE 6手机1台、毒资人民币800元,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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